(2015)乐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延辉与田文忠、赵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辉,田文忠,赵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620��申请执行人:赵延辉。被执行人:田文忠。被执行人:赵笃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乔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炳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