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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育民,陈洪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61-1号申请执行人:刘育民。被执行人:陈洪朋。本院在执行刘育民与陈洪朋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沭民一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社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