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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与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297号原告: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唐雷洪。被告: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镇江维纳特气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