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齐爽与刘俊山、毛艳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爽,刘俊山,毛艳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518号原告齐爽。被告刘俊山。被告毛艳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爽与被告刘俊山、毛艳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爽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齐爽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