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晓山与黄正田、郝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张晓山,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黄正田,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郝兰侠,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山诉被告黄正田、郝兰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一、被告黄正田名下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北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24**号),位于萧县龙城镇龙湖路北段东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208**号),位于龙城镇龙湖路北段东侧的房屋三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42092号,萧龙城字第142093号,萧龙城字第142094号)。二、被告郝兰侠名下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北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24**号),位于萧县龙城镇交通西路南侧的套房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并提供了担保人王平珠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65号2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及其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21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正田名下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北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24**号),位于萧县龙城镇龙湖路北段东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208**号),位于龙城镇龙湖路北段东侧房屋三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142092号,萧龙城字第142093号,萧龙城字第142094号)。二、查封被告郝兰侠名下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北侧的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萧龙城字第024**号),位于萧县龙城镇交通西路南侧的套房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王平珠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路165号2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及其位于萧县龙城镇中山南路21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萧龙城字第××号)。上述房产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