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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宏政与合肥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政,合肥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合肥新第元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德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忠勤,王普,程洪英,李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51-1号原告:李宏政。被告:合肥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万家银座广场1幢1302室。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44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新第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德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青年路四公里骆园小区1幢二层门面。法定代表人:李长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忠勤。被告:王普。被告:程洪英,系王普配偶。被告:李长荣。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李宏政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宏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超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李宏政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