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树青与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树青,王洪国、李圣梅、张英勇、王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树青。被执行人:王洪国、李圣梅、张英勇、王树勇。申请执行人树青与被执行人王洪国、李圣梅、张英勇、王树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王洪国、李圣梅、张英勇、王树勇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96号案件给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梦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