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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徐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84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负责人孟某,行长。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邓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某、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3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