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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平周、杨金龙与杜建伟、马会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周,杨金龙,杜建伟,马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杨平周,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办公室。申请执行人杨金龙,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办公室。被执行人杜建伟。被执行人马会勤。杨平周、杨金龙与杜建伟、马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建伟、马会勤银行存款1565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建伟、马会勤收入1565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杜建伟、马会勤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8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