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静与罗永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罗永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226号原告赵静,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罗永勇,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与被告罗永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 判 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颜嘉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