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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敏诉吴某强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敏,吴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227号原告王某敏,女,生于1972年2月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吴某强,男,生于1973年8月1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黎万洁,系正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敏诉被告吴某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敏承担。审判员  郑泽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