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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卢文斌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卢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747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74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莫宝鸿,行长。被执行人卢文斌,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卢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卢文斌按照判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9855.19元及其利息人民币2442.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88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文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文斌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属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本院暂难以处置;其它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姜雪峰审判员 吴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吴 乐审判员 姜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