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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刘国华、陈兆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刘兰英,女,194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华,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兆豪,男,成年,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诉被告刘国华、陈兆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审判员 刘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要忻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