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与王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王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经营者刘志鹏。委托代理人张玉梅。被告王保生。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与被告王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子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梅,被告王保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诉称: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家具购买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电视柜、茶几各一件,总价款为7000元,预付定金3000元,交货时再付剩余价款4000元。2015年6月6日,原告给被告送货并安装完毕后,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4000元时,被告表示拒付。故原告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保生辩称:被告当时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时,双方谈好由被告先付3000元定金,货物送到被告处安装完毕后再付剩余4000元货款。但在被告离开时,原告导购员陈某告知被告该店正在搞促销活动,要一次性付清全款,否则不能按促销价给被告提货,被告遂当场又向原告支付了剩余货款4000元。故货款被告已全部付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家具定货合同,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TV-0582电视柜一件、AL-0582茶几一件,该两件家具总价款为7000元(促销价)。由被告先向原告预付3000元定金,原告给被告送货并安装完毕后再付剩余货款40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定金。2015年6月6日,原告给被告送货并安装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1份,表示收到原告的TV-0582电视柜及AL-0582茶几各一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货款4000元时,被告以货款全部付清为由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陈某、王某证言,原告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定货合同及收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其已全部付清货款的辩称,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导购员陈某也否认被告向其支付剩余货款4000元,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提出的此辩称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天水市麦积区桥南慕思凯奇家居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