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9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王文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王文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79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室。负责人陈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财,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王文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公司的���托代理人张乐乐,被告王文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城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是昌平区xx小区物业服务提供单位,被告王文财系该小区x室业主,已累计拖欠物业费8609.27元。期间,原告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要欠缴物业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予理睬。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8609.2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文财辩称:原告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义务,提供的多项物业服务不达标,与其收费标准不匹配。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文财系昌平区xx小区x号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1.93平方米。2006年4月12日,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百嘉城管理处(甲方)与被告王文财(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限公司北京分公司xx管理处对被告的房屋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为1.43元/月/平方米;首次入住时应交纳从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后每年1月10日前交纳该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在交费期间如遇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调整,按新标准实施时间多退少补);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提供部分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被告未按期交纳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间的物业服务费8369.27元、垃圾清运费120元、楼道灯电费120元。另经核实,2009年7月2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称变更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登记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拖延交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提出的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标准不达标一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故此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主丧失了根本上的合同利益,故对于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全额交纳物业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费、楼道灯电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原告占用小区公共资源进行营利一节,因涉及全体业主权益,应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财给付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物业费八千三百六十九元二角七分、垃圾清运费一百二十元、楼道灯电费一百二十元,共计八千六百零九元二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王文财负担十二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思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