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世容,王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09号原告施世容,女,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现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伏兴村石良塘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71129332X。被告王力,男,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瀛山村胡家湾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701253316。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世容诉被告王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世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施世容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