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慧诉被告孟某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慧,孟某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张某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国兆,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武,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豫,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慧诉被告孟某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