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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曙华与李大江、李毅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华,李大江,李毅,方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曙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李大江,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李毅,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方键,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曙华与被执行人李大江、李毅、方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曙华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大江、李毅、方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大江系外地来沪人员,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毅、方键均系无业人员。执行中,本院已查封李毅名下设有抵押的位于本市普陀区吉镇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及冻结并停止办理方键名下位于本市城松路58弄8栋西单元14号1304室、10栋西单元22号104室的进户手续。期间,我院向被执行人李大江、李毅、方键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李大江、李毅、方键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其他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曙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曙华依据(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