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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年县楚天标准件厂与李明、董伟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楚天标准件厂,李明,董伟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永年县楚天标准件厂。住址:永年县西洞头村西。经营者彭桂聪。被告李明。被告董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楚天标准件厂(经营者彭桂聪)诉被告李明、董伟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明、董伟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雪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