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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宏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宏生,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3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宏生,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周宏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基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宏生申请再审称:我于2009年2月12日到筑基建设公司工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75号亦庄项目部(以下简称75号亦庄项目部)工作,职务负责现场管理和材料采购。工资每月4500元,但工作期间2009年2月12日至2010年1月20日,筑基建设公司没有支付我工资。我为此一直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2010年1月25日,由筑基建设公司项目部经理梁作才制考勤工资表到亦庄开发区劳动监查大队立案,向筑基建设公司讨要工资未果。我于2010年5月17日至亦庄开发区劳动仲裁立案,于三年后胜诉。本人考勤及工资表已由项目部报至劳动监查大队。一审调查目的出现偏差,二审未予重视调查作出错误判决。我以就复印件出处,亲自到亦庄劳动监查大队找到石德顺本人签字认可。我所提供的筑基建设公司法人何自军,工地负责人胡进国与我的通话记录及项目部录像,法庭对此关键证据置之不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二审更不应忽视此音视频证据。综上所述,向贵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希望贵院作出公正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周宏生主张筑基建设公司拖欠其工资一节,筑基建设公司予以否认亦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中,虽然周宏生向法庭提交了(2011)一中民终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材料虽能证实筑基建设公司在亦庄进行了施工并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但并不能证实周宏生与筑基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在本案中并不能证明周宏生主张的事实。关于周宏生提交的北京筑基亦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统计表(2009年-2010年)复印件,筑基建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案中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周宏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宏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