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顶俊与王连艮、王连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顶俊,王连艮,王连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监字第00006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顶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连艮(曾用名王连银)。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连奎。一审原告王顶俊因与一审被告王连艮、王连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沭庙民初字第0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