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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爱平与杨丽伟、邹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平,杨丽伟,邹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38-1号原告:刘爱平。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杨丽伟。被告:邹程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安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爱平与被告杨丽伟、邹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20日,原告刘爱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刘爱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