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么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