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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刚、张艳明、李永刚、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晓明。委托代理人:王永胜。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艳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刚、张艳明、李永刚、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