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本立刑监字第00032号秦某某:你为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4)本刑二终字第00014号刑事裁定,以“申诉人伪造的是印文而非印章,驻某某办事处是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亦非事业单位,原判量刑错误,公安机关存在超期违法办案”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省本溪市驻某某办事处作为事业单位本溪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其印章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你通过电脑扫描、彩色打印的方式擅自伪造辽宁省本溪市驻某某办事处印章的印影,并使用在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书上,办理了营业执照,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判依据你的犯罪情节,认定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处免于刑事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关于公安机关是否超期违法办案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查。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