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8号吴晓红与谢金考,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红,谢金考,黄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吴晓红,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626。被告谢金考,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云浮市郁南县,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5211。被告黄春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1720,系被告谢金考的妻子。原告吴晓红诉被告谢金考、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吴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金考、黄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晓红诉称,2014年9月23日,被告谢金考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谢金考一直拖延还款。被告黄春华是被告谢金考的配偶,应对被告谢金考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谢金考偿还欠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利息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12000元;2、被告黄春华对被告谢金考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金考、黄春华未作答辩和举证,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二人自愿放弃质证、辨证的权利。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告吴晓红通过其丈夫魏应雄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向被告谢金考支付了借款10万元。同日,被告谢金考向原告吴晓红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4年12月22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若逾期归还每日按借款总额的1%计算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咨询费用等。被告谢金考除向原告吴晓红支付了2014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借款利息外,尚欠原告吴晓红10万元借款本金及2014年12月后的借款利息未付。另查明,被告谢金考、黄春华于2006年5月22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转账记录、谢金考和黄春华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吴晓红向被告谢金考支付了借款,被告谢金考向原告吴晓红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谢金考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谢金考归还借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还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主张被告谢金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确认被告谢金考曾向其支付2014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利息起算日期应调整为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主张的利息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黄春华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谢金考、黄春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黄春华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金考、黄春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金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晓红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3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春华对被告谢金考在第一项判决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即2540元、保全费1080,合共3620元,由被告谢金考、黄春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宗健审 判 员 卢泽辉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