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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才荣、吴云仙等与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荣,吴云仙,吴春仙,吴才强,吴委仙,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初字第1041号原告吴才荣。原告吴云仙。原告吴春仙。原告吴才强。原告吴委仙。委托代理人蒋瑜(受吴才荣、吴云仙、吴春仙、吴才强、吴委仙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兴源北路585号。法定代表人黄继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祝允博(受该院的特别授权委托),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毛宁(受该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才荣、吴云仙、吴春仙、吴才强、吴委仙与被告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才荣、吴云仙、吴春仙、吴才强、吴委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吴才荣、吴云仙、吴春仙、吴才强、吴委仙负担。审 判 长  王 英审 判 员  李家先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