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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卓凡与张金汉、钟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卓凡,张金汉,钟媚,肇庆市鼎湖区金信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李卓凡,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31X。被执行人:张金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34。被执行人:钟媚,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0025。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金信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卓凡与被执行人张金汉、钟媚、肇庆市鼎湖区金信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卓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金汉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小汽车位因��案由郁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处置中,其持有的肇庆市中源xx有限公司公司的50%股权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张金汉、钟媚、肇庆市鼎湖区金信日用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59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