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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16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年*月**日出生,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已付清相关费用,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