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敬安与陈石波、陈实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184号原告:黄敬安,男,198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秀雯,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石波,男,1949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实欢,男,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邓俊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安诉被告陈石波、陈实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敬安以被告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敬安以被告已向其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敬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敬安负担。审判员 潘景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