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范华与黄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范华,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春锦,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范华因与被上诉人黄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范华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李春锦的住所地是在莆田市城厢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黄永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仙游县,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原审被告李春锦的住所地是否在城厢区都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范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章审判员赵雪花代理审判员谢晓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