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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荣军与张伟、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军,张伟,薛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刘荣军。被告:张伟。被告:薛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军与被告张伟、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荣军自2015年8月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7日)没有交纳诉讼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梁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