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荣军与张伟、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军,张伟,薛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刘荣军。被告:张伟。被告:薛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军与被告张伟、薛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荣军自2015年8月7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7日)没有交纳诉讼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智勇审 判 员 单国杰人民陪审员 梁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