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法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