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明星与程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61号原告陈明星,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程敏翔,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星诉被告程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为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凤凰池小区B12座某单元房产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程敏翔所有的价值为人民币220000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原告陈明星为其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凤凰池小区B12座某单元房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锐人民陪审员吴熙人民陪审员蒋秋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潘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