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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陆跃冲、陆跃松与闫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陆跃松,农民。被执行人:闫飞,农民。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闫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飞人民币73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