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唐庆春、宋家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唐庆春,宋家庆,李昊哲,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唐庆春,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居住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宋家庆,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李昊哲,男,1966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琳,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家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家庆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家庆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家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商业港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家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商业港分理处的帐户(帐号为:62×××79)上的存款15000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帐号:62×××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