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阿支木乃与李贵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支木乃,李贵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9号申请人阿支木乃,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执行人李贵奇,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人阿支木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贵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东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贵奇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阿支木乃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0000元,执行费3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申请人李贵奇在各银行部门的存款帐户查询后无果,经查实由于被执行人李贵奇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重庆市万盛区,依法委托重庆市万盛区法院代为执行,现重庆市万盛区法院以立案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