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600号原告:柏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柏某负担。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隗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