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与王阳,合川区佳洋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合川区佳洋火锅店,王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36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濮湖村四社。经营者粟成,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粟远明,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合川区佳洋火锅店,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号附*****号。经营者杨婷婷,女,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阳,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与被告合川区佳洋火锅店、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发食品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