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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423号原告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永征,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伟,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本案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纪超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