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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与济南骨科医院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济南骨科医院,济南嘉乐生殖医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含涛、董先娟,均系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骨科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建芬,院长。委托代理人张艳洁,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明,院长。委托代理人尹迎迎,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春晖,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与被告济南骨科医院、济南嘉乐生殖医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申请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裕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含涛,被告济南骨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艳洁,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迎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诉称,2014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张磊驾驶林森所有的鲁E660**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国际机场停车场P11区交叉十字路口时,与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的司机陈兆宏驾驶的被告济南骨科医院所有的鲁ADA6**号轿车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兆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E660**号小型客车在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车损不计免赔等险种。2014年8月20日,林森依据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公估费、停车费共计182987元。东营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已履行了判决,取得代位求偿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车辆损失、公估费、停车费共计56296.1元。被告济南骨科医院辩称,被告济南骨科医院所有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1份,保险金额10万元,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所诉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予以赔偿。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辩称,同被告济南骨科医院的答辩意见。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7月11日19时30分许,张磊驾驶林森所有的鲁E660**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南国际机场停车场P11区平交十字路口时,与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驾驶员陈兆宏驾驶的被告济南骨科医院所有的鲁ADA6**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兆宏及同车乘员曾炎秀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磊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超速行驶、进入路口未停车瞭望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兆宏超速行驶、进入路口未停车瞭望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森为其所有的事故车辆鲁E660**号小型客车在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金额为42.8万元)各1份。事故发生后,林森依据车辆损失险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其赔偿车辆损失174057元、公估费(车损鉴定费)8000元、停车费930元共计182987元。2014年10月1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赔偿林森上述费用。2014年10月29日、10月31日,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分二次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款182987元。2014年11月6日,林森自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领取了上述赔偿款。现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以其作为事故车辆保险人,在履行完毕所承保的商业保险赔付义务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为由向三被告提起诉讼。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系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无偿借用被告济南骨科医院车辆,且车辆驾驶员陈兆宏具备驾驶资格。上述事实,有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依据其与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所签订的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车损鉴定费、停车费予以赔偿,经法院判决后,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故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取得向事故侵权方(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及其所借用车辆承保保险的保险人(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要求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车损鉴定费、停车费不属于被告太平财险济南支公司赔偿范围,应由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予以赔偿,故对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要求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按责任比例赔偿车损鉴定费、停车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济南骨科医院向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无偿出借车辆,无过错行为,对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所诉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太平洋财险东营支公司要求被告济南骨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二、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51617.1元[(174057元-2000元)×30%]。三、限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车损鉴定费2400元(8000元×30%)。四、限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停车费279元(930元×3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元,被告济南嘉乐生殖医院负担29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