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闯与李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闯,李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李闯。被执行人李永。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在信合榆楚分社的存款7052.33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在邮储银行高陵县支行的存款1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张 乐执行员 王晓林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