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赣榆支行与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赣执312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银行赣榆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特初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彭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给付欠款238332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彭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