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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群珠与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珠,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黄群珠,男。被执行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黄群珠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3)惠龙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清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200元,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0元,缴交本案的执行费128元,共15378元。但被执行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群珠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缴交了全部的标的款15378元,本案的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可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颖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