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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常秋莉与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秋莉,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常秋莉,女,196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江桥**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奇,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常秋莉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秋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秋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常秋莉如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控设备三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