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委托代理人:黄荣国。原告陈某甲为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通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陈某丁,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不负家庭责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无经济收入,导致多次向他人借款。2008年3月20日向陈爱益借款35000元,2010年6月27日向蔡成英借款5000元,2015年3月22日向陈崇佐借款47265元,且多年陆续向杨秀芬借款计12850元,银行贷款5万元,共计150115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丁归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婚后共同债务150115元,由双方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子女人口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身份的事实;2、结婚登记表,用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3、欠条,用于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陈某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婚姻的过错在于原告,双方自结婚以来,原告从未干活赚钱,且经常出去吃喝玩乐,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子女抚养同意原告的意见,但儿子比女儿小5岁,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最少2万元。被告有欠其姐姐、哥哥等人借款10万多元,家庭经济来往都是被告负责的,银行贷款的5万元属实,是用于开店的。原告诉称的其他债务不属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陈某乙向本院提供户口本,用于证明婚生子女身份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虚构的,其中陈爱益是原告姐姐,陈崇佐是原告哥哥,蔡成英是原告妈妈,杨秀芬是原告嫂子,且欠条原件在原告手上不合常理,本院认为,因被告不予认可,且涉及他人权益,故对证据3本院不作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丁,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是,原告起诉离婚,现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同意女儿陈某丁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儿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本院予以准许。鉴于两个子女在年龄上的差异,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2万元,未超出合理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双方互有探望的权利并互有协助及提供便利的义务。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互不认可,且涉及他人权益,可由权利人另案主张,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丁由陈某甲抚养至独立生活,婚生儿子陈某丙由陈某乙抚养至独立生活,陈某甲承担子女抚养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双方互有享有每月探望不直接抚养的子女两次的权利,并负有予以协助及提供便利的义务;三、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通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