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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鹏与孟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135号申请人丁鹏。被执行人孟其军。丁鹏与孟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孟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900元。因被执行人孟其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其军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丁鹏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鹏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丁鹏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孟其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被执行人孟其军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丁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