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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刑二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4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溧阳市溧城镇“想唱就唱”KTV二楼公主房内,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杜某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75),并于当晚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中国农业银行最南边的ATM机上取走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住处扣押到人民币3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杜某。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溧阳市溧城镇“想唱就唱”KTV二楼公主房内,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杜某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为62×××75),并于当晚到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中国农业银行最南边的ATM机上取走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住处扣押到人民币3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杜某。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发还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运用系统打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杜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方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蒋园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芮寅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