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与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王向东。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辉。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茂彩印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被执行人温州三鹰鞋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将本案移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超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