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庄某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艺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